4月21日,吉林省发布人事任免文件,免去6位省政府副秘书长的职务,该省仍有10名副秘书长在职。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说,自今年1月12日中组部、中编办下发《关于规范地方政府助理和副秘书长配备问题的通知》后,吉林省政府是全国第一个开始“减副”的省份。(4月23日《济南时报》)
这样的新闻很让人心动,也足以让人们对其他地方政府的减副行动抱有期待。因为副职的减少,不仅意味着瘦身之后的政府将更有效率,而且意味着在公共税收供养的财政系统里,又少了许多“吃公粮”的主儿,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减轻公民的纳税负担。
然而,经验理性告诉我,政府系统的减员历来不同于企业裁员,那些被裁减的副职果真就脱离纳税人供养了吗?新闻事实验证了这种疑问。据记者查实,被免去吉林省政府副秘书长职务的6人,目前还担任着其他政府部门的职务。也就是说,这些人并没有因为减副而失去公职,整个政府系统的肥胖程度并未发生变化,所谓的减肥运动只不过是将“腰部的赘肉”挪到了“大腿”上。既然如此,这种“减副”的实际效果是不是就会大打折扣了呢?
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,在市场经济的建立过程中,虽经数次精减,但如今一些政府机关仍然与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不相符合,与建设高效、廉洁的法治政府目标相去甚远。去年年底,网上不断曝出的辽宁铁岭、河南新乡、湖南平江等地副职超编现象,只是一些地方政府机构臃肿的“冰山一角”,一些基层单位的超编超员现象可能更为触目心惊。在这种背景下,笔者认为,副职超编扎堆现象最根本的原因在于缺乏细致的法律控制,在于行政组织法的缺失。所以,从立法上确立起现代政府的确切编制,并通过严格的执法监督约束政府的膨胀,不仅应是未来法治政府的目标之一,同时也是公民权利生成政府公权的逻辑归宿。
但是,这种法律规制说起来简单,可真正做起来却很难。首先,社会转型期内的政府部门随时处在职能变化之中,如何准确判定每一个政府机构的编制数量,并为社会改革预留一定的灵活度?更重要的是,立法一旦完成设定,又如何将目前的肥胖型政府减为法理上的精干型政府?要知道,作为一项人事改革,政府精减对官员根本利益的触动往往会演变为改革的巨大障碍,过于剧烈的方法手段甚至会危及现存体制的正常运行。
那么,是不是我们就因此而放弃原有的法治理想呢?其实不然。笔者以为,无论是立法上对行政组织法的完善,还是实践中对政府减副的推行,都不妨在合乎正义的法治框架下,采取一种缓冲的解决思路。就前者而言,立法不能过于追求详细与全面,在制定一部统领性的行政组织法基础上,应将规范的着力点放在行政编制调整的程序关口上。虽然立法无法恰切地规定每个政府部门的编制数量,但却可以通过程序来控制编制增加的随意化倾向。其中,尤其需要发挥地方各级权力机关的职能,明确不同部门、不同级别的政府编制批准权限,通过常态化、制度化的人大监督来防止地方政府自行“增肥”。
就后者而言,政府精减不可能一下子将多余的“赘肉”一刀切掉,而应在法治权威的框架内,寻求一种可接受的缓冲路径。例如,中组部、中编办下发的通知就明确要求,地方政府已配备助理、副秘书长过多的,需在2年内予以消化,其中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应尽快办理免职手续。当然,这种缓冲与消化,只能是确保改革稳妥的权宜路径,而不能成为今后的常态格局。把一部分多余的公务员分流到一些缺编的单位,将一些现任领导及时地转退,经过诸如此类的缓冲举措,让政府的体态逐渐过渡到法治常态,如此不失为一种改革的智慧,对确保政府体制的正常运转将大有裨益。
实际上,政府精减是一个长期渐进的“还原法治”的过程,在确立法治框架的前提下,运用缓冲手段较之大刀阔斧式的裁减更有助于达致目的。而一旦归复到法治原貌,就应当力避传统的行政化手段,一切均宜惟法是举。(傅达林)